歲末年初,除了對剛剛過去的一年工作進行總結,也要在其基礎上,對新的一年的工作進行必要的計劃和安排。讓一年的工作按照計劃來進行,無論是效率還是效果都是更好的,也是必要的。
那么我們的年度安全生產計劃需要制訂哪些,又該把握哪些要點或注意些什么問題呢?根據個人的經驗、理解和政策分析,簡單分享和建議如下。
1、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及指標考核計劃
做任何工作,目標總還是要有的,安全生產自不例外。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安全生產目標中制訂時,應該包括正面和負面兩類目標及其考核指標:
其一是控制目標及考核指標,這類主要是一些負面的指標,如零死亡、零責任事故,工傷事故率降低指標等。這類指標既然是負面的,自然是越低越好,越少越好。
其二是推進目標及考核指標,這類主要是相對正面的指標,如全員年度培訓率、三項崗位如期培訓率、隱患排查治理次數、制度修訂等。這類指標是正面的,原則上自然越多越好,但要有計劃,要量力而行。
有些企業只有負面控制指標,而沒有正面指標,很容易影響安全部門或安全工作的積極性,這是不合理的。
2、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
俗話說,錢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錢卻是萬萬不能的。對于安全生產工作,盡管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需要花錢,如日常的安全檢查和內部培訓等,但有些必要的費用還是要有的。對此,2022年底財政部終于發布了新版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資【2022】136號),取代了已經沿用了十年的財企【2012】16號文,我們可以按照自己所在的行業,按其提取標準和費用使用范圍,做個年度的安全生產費用預算及計劃。
需要注意的有兩點,其一是這個辦法中規定的提取比例只是下限,而非上限;安全生產費用的在《安全生產法》中的要求是“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需要,可以說是上不封頂的。其二是辦法中只是明確了十二個大的行業領域的費用提取和使用范圍,對于更多的沒有列出的行業企業來說,其66條中給出了說明,即要求“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既然沒有上下限的要求,那具體執行就還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認知程度了。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合規性評估計劃
合規性評估其實一直應該是個很重要的工作,但因監管部門平時檢查或提及的并不多,所以企業相對并沒有那么重視。但這項工作其實是我們一切安全工作的基礎,也是我們經常說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直接體現。尤其是在2022年8月份國務院國資委正式發布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之后,廣大央企和國企的合規管理和合規性評價工作必須要提上議事日程,給予足夠的重視,并應該作為2023年的重要工作之一了。
所以,無論是從政策法規的要求層面,還是從安全生產的專業角度,合規性評價都是必須要做的重要工作。而對我個人老說,這幾年一直在關注合規管理,在通過2022年考取“企業合規師”的系統學習過程中,也對其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和了解,深感合規管理的思路很有可能將成為我們做好安全管理和風險管理工作的重要思路和途徑,并將合規管理列為我個人2023年計劃重點關注和投入的專業領域之一。
4、“三項崗位”年度培訓計劃
“三項崗位”(即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這個是法定要求,沒得商量。同時,“三項崗位”的年度或定期培訓,是參加行業主管部門的培訓或復訓,而不是企業自己組織的培訓;企業需要做的就是提前了解政府組織的培訓計劃和時間,別錯過了時間或導致證書過期即可。如果沒有計劃和管理好,導致“三項崗位”的人員資格過期,這可是事關合法性的嚴肅問題,在制訂計劃和提醒時還是要認真一些。
5、全員年度安全培訓計劃
企業的全員年度培訓,也是法定要求,必須要做的。一般來說,這個培訓安排在第一季度,尤其是春節后為好,甚至直接與春節后的“開工第一課”結合起來,都是可以的,也是不錯的安排。法定要求,能早就盡早,早完成任務心里也踏實。
同時想和大家交流的一點是,對于全員年度培訓的培訓內容,更多的可以是政策性、警示性的為主即可,而無須過于體現分層級、分專業、分部門等要求。有些企業將其與“三級教育”等同起來,嚴格區分不同對象的培訓內容,如果能做到這種程度當然更好,但其實大可不必。培訓有很多種類型,不同的培訓有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要求,在實際操作時,真的沒有必要自己給自己設定太多的條條框框;否則,搞得大家疲憊不堪,沒了培訓的興致,反而成了應付和形式主義,那就適得其反了。
6、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計劃
作為法定的要求之一,特種設備的定期檢測檢驗也是必須要做好計劃的。當然,不同的特種設備,其檢測檢驗的周期不同,這個應該單做一個特種設備定期檢測檢驗清單或表格,明確每年需要進行檢測檢驗都有哪一些。然后,根據檢測檢驗的要求提前申請,并根據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的安排做好計劃即可。
與其類似的其他一些需要定期進行的業務或要求,如安全評價、體系認證、標準化復審等,都應該一并列出計劃,以免錯過而過期,進而導致不必要的麻煩。
7、大型設備設施的年度維修保養計劃
對于大型設備設施的維修或保養,按說不是安全生產部門的事,而是設備管理或業務部門自己的工作,但鑒于其過程的高風險,從風險管控的角度,是需要我們監督甚至參與其中的,所以也需要單獨編制計劃。該類計劃的編制,需要與相關業務部門、專業管理部門等提前溝通和協調,做好大型設備設施的維保風險評估,編制維保風險管控措施,這都是計劃和實施時需要明確的。
8、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在我看來,日常的監督檢查應該是我們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最核心工作,通過日常的巡視和檢查,可以了解現場情況,可以了解人員心態,可以發現問題和缺陷;可以說,這種巡視和檢查是我們從事安全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但是這種巡視檢查和監督檢查還是不一樣的,監督檢查要更規范,內容更明確,對象更具體,是依法依規要留有痕跡和記錄的。所以,要把正式的監督檢查(或稱隱患排查)與日常的巡查區分開來。
而作為正式的監督檢查,是需要按計劃實施的。在計劃中,需要明確檢查的類別,要有檢查的頻次,檢查的對象,檢查主題,檢查的表格,檢查的統計和分析等??傊?,要按照隱患排查的政策性要求,制訂明確的監督檢查計劃,然后按照計劃定期實施。這樣,一個部門或一個崗位,一年要組織或參與幾次正式的監督檢查,都是有據可查的;對其來說,這種計劃性的工作,既是一種履職義務的規范和制約,也是對其履職權利的明確和保護。
9、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演練計劃
應急演練是必須要做的,計劃自然也需要制訂;相信對大部分企事業單位來說,應急演練這個活動本身沒問題,也基本都會組織。但目前在應急演練方面的問題和困惑,在于其頻次。從目前應急相關的國家政策法規來看,應急演練的要求很明確,即“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每年至少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一次”;也就是說,一個企業一年組織三次演練就可以滿足國家層面的合法合規要求了。但問題是對于這個“每年至少一次”或“每半年至少一次”的“次”,到底應該如何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對此,如果屬地政府沒有特殊的要求,三次也就夠了;但如果屬地政府有進一步的明確要求,如山東省那樣,那就必須要滿足屬地政府的要求才行。(對此問題的理解,以及山東省的規定,之前曾專門做過專題分析,大家可以直接點擊以下鏈接參考)
但還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應急演練的全稱應該是“應急預案演練”,意思就是說,應急演練應該是基于應急預案的演練,是通過演練來熟悉和掌握應急預案中的應急響應要求和技能。但我們平時看到的絕大多數應急演練,只是定了一個演練主題,或者是滅火器的使用,或者是應急疏散,然后就直接演練了;至于應急預案中對其的要求和組織,便很少有顧及和體現了。這種沒有計劃和依據的演練,導致演練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進而也可以解釋,為什么我們很多事故發生后的第一時間、第一現場沒有及時控制事態的發展,反而讓小事演變成大事,大事演變成災難了!應急預案是應急演練和應急管理工作的基礎和依據,這個認識應該得到基本尊重和落實。
10、“安全生產月”等特殊活動計劃
其實一直以來,我是不太認可在安全月搞太多活動的,不是認為沒價值,而是覺得沒必要。安全工作原本就是按照計劃進行的,該干啥干啥,非得在安全月里搞些形式主義的東西,沒有什么必要。但既然政府要求了,我們也只能服從,講道理便反而沒必要了。所以,既然如此,那就可以把一些原本就需要做的事,有意識的放到安全月里來做就是了。比如,前面提到的一些計劃,如應急演練、監督檢查等,當然也可以設計一些大家喜聞樂見的活動,來充分營造和宣傳這種安全月的氛圍。
但即便如此,我還是建議大家的是,安全月的活動應盡量限制在安全管理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的范圍內,而盡量避免將業務部門或生產部門牽涉進來,避免對其正常生產和經營造成不必要的影響。畢竟,正常生產經驗秩序的被打斷,本身就是一種很大的風險;為了所謂的安全月活動而反而制造了安全風險,那真的就是本末倒置了,實在不應該也沒必要。
當然,除了“安全生產月”外,2023年是疫情管控政策逐漸全面退出的第一年,歷經了三年的疫情管控,社會公眾的心態其實都有些影響,雖程度不同,但多少都有。所以,根據不同行業的不同情況,企業應該有針對性的策劃或設計一些活動,來緩解或淡化因疫情而導致的心態變化,進而控制或減輕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負面影響。至于什么活動,我一時也沒有什么明確的建議,大家可以自行討論或琢磨一下。但不管怎么樣,這個事還是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視!
最后,希望參考以上這十個方面的計劃建議,再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適當增補和取舍,大家可以制訂出自己企業的年度安全生產計劃,以更好的指導新一年的安全生產工作。讓我們的工作有計劃,進而再細化,安全生產工作才會更有章法、更見成效。